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统筹交通运输行业科技资源,引导全行业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活动,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交通强国建设的支撑作用,交通运输部决定建立实施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机制。
在前期听取各方意见及广泛调研基础上,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对原有科技计划进行了优化调整,准备建立实施新的科技计划,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意见。根据中央科技改革精神和行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经反复研究讨论,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最终形成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各单位于10月26日中午前反馈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通知全文及附件详见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网站,或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依托(牵头)单位,各共建高校,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优势科技资源,引导全行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交通强国建设的支撑作用,部决定建立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施清单管理机制的意义
随着中央科技改革不断深化,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革,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与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建立实施清单管理机制,引导全行业优势科技资源聚焦交通强国建设,围绕行业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协同创新,促进成果共享,是部顺应中央科技改革要求、创新工作模式的有力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发挥高校及科研机构在应用基础研究中的主力支撑作用和政府在公益性及重大科技攻关中的统筹引导作用。
通过建立实施清单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凝聚行业创新力量,统筹行业科技资源,系统支撑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科技项目、科研平台和人才团队等方面衔接行业与国家科技创新总体布局,形成行业上下联动、协同创新的新局面,为推进行业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各项任务落实、服务交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单的组成
清单由创新研发、科技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3类项目组成。部通过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指导项目征集,经评审遴选列入清单的项目应为有关单位当年完成立项且落实研发经费的项目。
(一)创新研发项目。
应响应行业科技攻关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理论研究或前沿性、应用基础研究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应立足行业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促进交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提升工程质量和行业服务水平。
(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应通过开展与境外机构联合研究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推动我与外方相关科技合作任务落实,提高交通运输国际科技合作水平和影响力。
清单项目属于部级项目,代表行业科技创新较高水平。其完成情况将与部重大科技成果库建设、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研平台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及国家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团队和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工作联动,并作为行业科研平台评估与认定、创新人才遴选与培养的重要指标。
三、清单的产生
清单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确定,并按年度发布。
(一)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任务要求,以及行业发展需求、年度重点工作等,制定发布年度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在申报期内填报提交《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在报送申报书时须同时报送已立项项目任务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单位按以下要求推荐申报:
1.中央部属高校及科研机构、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集团)、部共建高校和部属单位、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依托单位可直接申报;
2.地方高校和科研机构、地方企业需经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3.部长航局、珠航局、海事局、救捞局及中国船级社负责审核并推荐本系统内的单位申报。
(三)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指南符合性、技术先进性等进行审核和评审,将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清单(格式见附件2),并下达给有关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
四、清单的管理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在清单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各方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部科技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各有关单位下达年度重点督查项目表(格式见附件3),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列入清单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督查;12月底前,向各有关单位下达年度清单项目管理情况通报(格式见附件4)。
(二)推荐单位(直接申报单位)是清单项目实施的保证方和监督方,负责监督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报备项目执行情况(格式见附件5)及重大事项。
(三)有关机构和专家受部委托,配合开展清单项目评审论证和项目组织实施中的咨询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单位是清单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依据项目原立项渠道有关规定和任务书要求,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及经费管理,确保完成研发任务、取得预期成效,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履行相关职责。
项目任务完成后,一般由原立项单位组织验收,部科技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重点项目的验收评审。项目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应于1个月内按照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要求完成成果汇交及公开,并将项目验收相关材料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归档,其成果作为部科技成果统一登记;对于未按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从清单中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