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职业卡车司机来说,我们常年行驶在公路上,难免有或重或轻的事故发生。特别是作为散户卡车人来说,一旦不幸遇到这样的麻烦事,实在是头疼!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常识,不少卡车人只能被人牵着鼻子走,糊里糊涂蒙受更多损失。
事故现场情况
一位卡友分享的一段经历,说车在四川出事故了,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出来时,卡友便向交警部门提出想把涉事车辆提回家进行修理,却被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拒绝,理由是第三方受伤人员与受损车辆,未得到相应垫付钱款。
那么此时就涉及到法律问题了
事故后的车辆交警是否有权扣留?扣留时间是多久?交警以未垫付第三方受伤人员医药费为由,拒绝归还车辆的行为是否成立?既然是法律问题,就要看法律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完毕后5日内必须归还车主——如此说来,全部算起来也就是40日以内。
由以上法律法规可见,事故车辆必须要经过技术检测后,确定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认定后,方可归还车主。
其次,交警以为垫付第三方受害人医药费为由,拒绝归还车主涉事车辆,这一行为合法吗?
事实上,在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之前法律规定已经不适用,交警不得以当事人未支付医疗费、赔偿款为由扣留事故车辆。类似之前事故处理中很普遍的交钱才放车的做法已经是违法行为。
目前很多地方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还是以2004年5月1日以前的老交规以支付第三方费用为由,来长时间扣留事故车辆,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特别是我们长途卡车在外地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时,很多地方交警部门都要求车主拿出相应数量的押金,或者治疗费用后才肯放车,并且我们卡友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无依无靠,往往在对方胁迫的同时,加上交警部门又不能依法办事的情况下,我们多数卡友都是无奈的被迫妥协,甚至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再次,从另外一个法律角度来说,交警也是没有权力在做完必要的技术检测后借口继续扣留事故车辆。
无论是否是事故车辆,都属于私人财产,并且在法制社会的我们国家的私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宪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安全驾驶平安回家
因此,只有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后才能扣留并处理私人财产,但是在起诉审判前可以由原告方向法院提起对被告“车辆财产保全”,也就是说由法院暂时扣留被告财产,这样的话才可以暂时查封事故车辆,等待案件结束后做出相应处理。但这一切都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才可以扣留公民私人财产,而不是由交警单方面提出扣留车辆。
衍生相关法律提示
1、事故车辆扣留期间的停车费究竟归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事故车辆的检测费用应该有谁承担?
法律主张的是谁需要谁承担,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部门需要判定责任与事故原因,所以做车辆检测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这项检测费用也应该是交警部门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