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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01-06 00:00:00

日前,抚州市治超工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动员大会举行,经抚州市委、市政府同意,《抚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正式实施。届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的,市、县(区)行政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抚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正式实施

据了解,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将遵循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责必究、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规定,对不完全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县(区)人民政府和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负责人;市直治超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治超具体职责的市、县(区)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县、区工业园区)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其他干扰、阻碍治超正常工作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分别通过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整改或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并视责任人的过错性质、情节轻重、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整改情况,可单独或合并使用进行责任追究。


标签: 抚州车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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